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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线搭桥”不可取 触犯法律必担责

2023-5-14 22:29:19 评论(0)
华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但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还介绍商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帮助该商人在城区开设连锁网吧。对此,检察机关以华某犯受贿罪、介绍贿赂罪提起公诉,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华某否认自己的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
近日,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最终认定华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钱财
华某是杭州市上城区某行政执法队的聘用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结识了多名网吧和游戏厅的经营人员,而这些人也希望华某在执法过程中,能对他们“网开一面”。
为了和华某搞好关系,某网吧老板张某甲、章某夫妇在杭州某饭店宴请华某,并送给华某5000元人民币。此外,刘某甲为感谢华某利用职务之便介绍其担任其他网吧的维护人员,于当年春节和中秋节期间,各送给华某1000元人民币。
杭州某游戏厅老板孙某为能和华某保持好关系、减少被检查的次数,共送给华某3000元人民币。为感谢华某平时对生意上的“照顾”,并让华某在执法队检查前给其通风报信,孙某平均每月送给华某5000元人民币,10个月合计送给华某约5万元人民币。
杭州某公司法人代表蒋某为和华某搞好关系,另辟蹊径,约定每月给华某发一份“工资”。为此,华某向蒋某提供其岳母的银行账户,蒋某每个月向华某岳母的银行账户打入“工资”,供华某使用,9个月共送给华某16200元人民币。
为商人行贿“穿针引线”
不但多个网吧和游戏厅老板在华某的“照顾”下生意兴隆,而且,因为华某非常“乐意”在官场和生意场上穿针引线,一些网吧老板也常常请他出面协调事情。
杭州某公司的老板王某想在上城区开连锁网吧,但因为各种审批问题,急于找相关职能部门的领导协调疏通多个环节。于是,王某找到华某,希望他能帮忙。
但该公司能否在上城区开设连锁网吧,不在华某的职权范围之内,为此,华某找到了杭州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负责人刘某乙。经华某介绍,刘某乙利用职务便利,最终帮助该公司在上城区开设了连锁网吧,并非法收受王某8万元人民币的“感谢费”。
对检察机关公诉的受贿罪,华某辩称是人情和礼尚往来,并且自己也不构成介绍贿赂罪。经过庭审质证,华某虽仅是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但其从事的执法检查等工作对外直接表现为公务行为,而且送钱的网吧、游戏厅等老板均陈述送钱给华某是为了和其搞好关系,或感谢其对他们生意上的各种关照;刘某乙和王某的证言也证明,王某经华某介绍,送给刘某乙8万元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华某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其行为已构成介绍贿赂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什么是介绍贿赂罪
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介绍贿赂罪在主观方面属于故意,即明知是在为受贿人或者行贿人牵线效劳,促成贿赂交易。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进行联系、沟通关系、引荐、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2)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此外,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二款,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华某利用职务的便利,不但自己多次收受辖区内多家网吧和游戏厅老板奉送的所谓“好处费”,而且还积极为行贿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牵线,最终促成贿赂交易,因此构成了介绍贿赂罪。
记者观察:
本案法官表示,认定介绍贿赂罪时,应区分介绍贿赂罪与行贿、受贿共犯的界限,介绍贿赂人不同于行贿或受贿一方的帮助犯,他必须与贿赂行为的双方都有联系,是根据行贿、受贿双方的意图办事,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进行联系,如果行为人只与其中一方有联系,为一方出谋划策,则构成一方的共犯。另外,介绍贿赂的行为人是在他人有了行贿或受贿故意的情况下,才从中沟通撮合的。如果他人本无行贿或受贿的意思,只是在行为人的极力怂恿、劝说、诱导等行为之下才产生行贿、受贿意图,便不是介绍贿赂的性质,而是教唆犯。如果在教唆后又实施介绍贿赂行为的,应按他所教唆的犯罪(行贿罪或受贿罪)的共犯定罪,从重处罚。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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