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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理财陷阱多 这些圈套当避开

2023-5-14 22:44:01 评论(0)
委托理财是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将该资产投资于期货、证券等交易市场或通过其他金融形式进行管理,所得收益由双方按约定进行分配或由受托人收取代理费的经济活动。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收入提高以及城市化进程,居民投资理财的需求加速增长。但普通投资者缺乏专业的理财知识,因此,委托专业机构或者有相应知识、经验的自然人代为投资理财成为常见选择。近期,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两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提醒消费者注意委托理财中的诸多陷阱。


假借委托理财之名


行非法集资之实


2017年,王某与某资产管理公司、某影视公司签订了《基金联合投资协议》,约定王某向影视公司制作的A影视项目投资30万元,基金封闭期3年,预计年化收益率15%,到期还本并支付相应收益。后某资产管理公司、某影视公司没有支付上述款项,王某将该资产管理公司和影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投资本金和收益。


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向法院出具了《复函》,显示犯罪嫌疑人柳某涉嫌以通过资产管理公司等与投资人就多个影视基金项目签订《基金项目协议》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本案中,王某与资产管理公司及影视公司签订《基金联合投资协议》,约定王某向A影视项目投资30万元,这部影视剧属于公安机关在《复函》中载明的影视基金项目之一,而且《基金联合投资协议》所约定的年化收益率、募集期认购费等信息与《复函》载明的情况相符。因此,本案实际上就是公安机关在《复函》中指出的柳某通过以资产管理公司、影视公司与投资者签订《基金联合投资协议》而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因柳某该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故王某起诉的本案存在经济犯罪嫌疑,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应当由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案件予以处理。综上,法院裁定驳回王某的起诉,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


近年来,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典型代表的非法集资犯罪呈高发态势,套路迭出、花样翻新,假借委托理财之名行非法集资犯罪是常见手段。因此,对于宣传中暗示“有担保、无风险、高收益、稳赚不赔”等内容,或者通过赠送礼品、组织游玩、安排体检等方式吸引投资者的,一定要提高警惕、冷静观察,可以先征求家人和朋友的意见,避免一时冲动陷入非法集资犯罪的套路陷阱。


委托理财的交易对象违法


产生法律后果自行承担


张三与李四签订《财务顾问协议》,约定:张三委托李四管理其数字货币账户,李四不按照固定比例收取管理费用,而是获得盈利提成。投资组合是比特币的国外交易市场交易投资,从市场波动中获取收益。双方还约定了盈利分成、亏损负担等具体内容。签订协议后,张三在某网站A账户存入40比特币、B账户存入17比特币,并交由李四托管。协议约定的委托期限届满后,张三两个账户余额均显示存在亏损。张三诉至法院,主张两个账户共亏损16个比特币,要求李四按照《财务顾问协议》的约定补偿其8个比特币,如无法返还比特币,则按照比特币相应成交价格支付人民币。


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指出,比特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重申了上述规定。2021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本案中,张三作为委托人,将其持有比特币的数字账户交由受托人李四管理,双方约定了分红及结算事项,属于虚拟货币交易,是监管部门明令禁止的非法金融活动,违背了公序良俗,因此,张三和李四签订的《财务顾问协议》应当认定为无效。


涉案的委托事项因违背公序良俗被确认无效,不影响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现在双方确认《财务顾问协议》期限届满已经履行完毕,根据委托的性质,委托事项完成的后果归于委托人张三;同时,委托过程中受托人李四也没有实际获得代理收益。因此,张三根据《财务顾问协议》的约定要求李四承担部分损失,以及基于《财务顾问协议》无效主张恢复原状,都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张三基于虚拟货币交易产生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故判决驳回了张三的全部诉讼请求。


需要注意的是,委托理财的标的应当合法。诸如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不能且不应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投资者以该类虚拟货币作为标的进行委托理财,相应的法律后果和风险应当自行承担。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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