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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安全 网络犯罪案例分析-无线通信网入侵(二十二)

2023-2-22 17:59:27 评论(0)
关键词
1)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无线通信网

基本案情
2017年底起,被告人程某某因为兴趣爱好,通过使用摩托罗拉TETRACPS软件进行功能设置,用“写频”的方法,帮助他人将5部废旧对讲机接入上海市公安局350MHZTETRA数字集群无线通信网,收听公安指令

2018年11月10日,被告人程某某因将奉贤的一部对讲机接入上海市公安局350MHZTETRA数字集群无线通信网被传唤后,即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诉讼过程和结果
被告人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某有自首情节,亦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酌情从轻处罚。本院采纳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某某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
二、随案移送作案工具对讲机、锂电池、数据线、电源适配器均予以没收。

案情分析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的“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也包括本案中的无线通信网。被告人用“写频”的方法,帮助他人将5部废旧对讲机接入上海市公安局350MHZTETRA数字集群无线通信网,收听公安指令属于侵入国家事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本案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五条 

(第一款)【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款)【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款)【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款)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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